資訊專業人員鑑定考場注意事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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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 應考人請於考試時間前,詳讀本注意事項,並自行核對試場公告之個人應考場次及時間,如有疑問請與試場服務人員詢問。 | ||||||
2. | 進場時間開始時,請應考人聽候監場人員指示,進入試場。請隨身攜帶身分證明文件(身分證、駕照、健保卡有照片之證件),及貴重物品。進場後請將身分證明置於電腦主機上方,以利監場人員核對身份,未攜帶者請填身分證明切結書,考後三天內至主辦單位驗證並領取成績單。 | ||||||
3. | 應考人之書籍文件,須放置於試場指定場所,不得置於試場指定場所,不得置於抽屜中、桌椅下座位旁或隨身攜帶。 | ||||||
4. | 正式考試開始後,遲到逾15分鐘者,不得入場參加考試。各節考試開始後30分鐘內不得出場。各節考後請至試務中心簽名領取成績單。 | ||||||
5. | 應考人得攜帶簡易型電子計算器入場,但不得有程式儲存功能。 | ||||||
6. | 應考人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予以扣考。其成績以零分計算,涉及刑事責任者,移交檢察機關辦理。 | ||||||
甲. | 冒名頂替者。 | ||||||
乙. | 傳遞文稿、參考資料或相關信號者。 | ||||||
丙. | 夾帶書籍、文件或行動電話及各項電子通訊器材進入考場未關機者。 | ||||||
丁. | 攜帶不合規定之計算工具或其他設備者。 | ||||||
戊. | 在桌椅、文具、肢體或其他處所書寫相關文字、符號者。 | ||||||
己. | 未依照監場人員指示,擾亂試場內外秩序者。 | ||||||
7. | 試場備有計算紙,請勿自行攜帶入場,考試結束後請勿攜帶離場。 | ||||||
8. | 應考人應試中,如遇各項事故,請向監場人員反應處理。 | ||||||